王利霞与李法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826字数 234阅读模式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0702民初1715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利霞,女,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法宇,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腾飞、包院峰,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霞、被告李法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利霞撤回起诉。
准许李法宇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王利霞负担。

审判长张敬美
审判员张习坤
审判员高飞
书记员李晓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