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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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03执65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5年7月4日生,汉族,住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孙某,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海涛
审判员刘戈
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李树常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