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西环实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鼎润劳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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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293民初1286号

原告:大连西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1298XX。
法定代表人:杨晓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云,女,1984年2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银海万向写字楼第******层3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6012949L。
法定代表人:焦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鼎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金鸡路**代码:91210200691448292A。
法定代表人:关强,总经理。
被告:大连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锦街********12102367750346X2。
法定代表人:范继旭,总经理。
被告:范继祥,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言,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西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崔洪梅
人民陪审员孙玉清
人民陪审员鞠福奎
书记员宋晓娜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