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凤鸣、尹雪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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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403执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凤鸣,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施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尹雪岩,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403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尹雪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汪凤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李书强
审判员何瑞卿
审判员谢时中
书记员朱俊峰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