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根精密机床有限公司、李元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1,106字数 812阅读模式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0)辽02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华根精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丰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8732231XN。
法定代表人:吕书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波,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林,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辽河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40452F。
法定代表人:陈永开,该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
负责人:刘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通用技术集团大连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8用代码91210213MAOYKTWE4K。
法定代表人:魏华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顺,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金园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东海路**91210200241827295F。
法定代表人:申常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诉请原审被告给付租金,该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租赁合同,该租赁事实发生时间是2018年1月,发生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大连机床系列企业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之前,引发本案诉讼的租赁事实与该破产企业的重整程序密切相关,由重整案件受理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个案审理与重整程序的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适用集中管辖,由受理大连机床系列企业破产申请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董凯
审判员安静
审判员苍琦
法官助理鹿传亮
书记员李玲

2020-08-05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