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胡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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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黔0402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某某村大地组。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某,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黔0402执6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俊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张树玉
法官助理周菊
书记员陈丽佳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