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西公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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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黑75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西公滨路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
负责人:周明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艳,黑龙江超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峰,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西公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沿江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沿江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庆林
审判员刘中华
审判员边策
法官助理牛雅杰
书记员王静雪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