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8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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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苏1002民初1148号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科巷****。
法定代表人:胡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常红,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曲江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西路**d法定代表人:庞晓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松林,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束玮
法官助理戴晨曦
书记员邱康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