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登汉、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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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湘1002民初3072号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松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云,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登汉,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曹霞,女,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曾斌
法官助理欧韵竹
书记员杨敏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