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泽文、李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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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湘1302执保372号

申请人:邱泽文,男,汉族,1961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晖,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惠明,男,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泽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本院(2020)湘1302民初30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惠明名下银行存款32447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永红
书记员颜媚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