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祥生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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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2执恢145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法定代表人刘长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亭,系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祥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莲花山村d法定代表人张元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瓦房店龙成果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莲花山村d法定代表人阎春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海元水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莲花山村d法定代表人张元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元友,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9月9日,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张田茂,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8月8日,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程瑶,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11月11日,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张丽清,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3月23日,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出生于1978年6月29日,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栾波,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4月17日,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张青春,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8月10日,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栾鹏,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6月25日,住瓦房店市。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滕今桥
书记员王宇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