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0)皖1321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涛,男,1980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侯慧,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20日周涛向侯慧书写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据,2017年11月20日至21日,侯慧的信用卡向交易户名为吴金东账户转款204465.8元,周涛一直不持异议,也没有向侯慧要求收回其本人书写的借款金额为20万元的借据,表明周涛认可向侯慧借款20万元是他本人所借。周涛提出已经向侯慧偿还借款127982元,而判决却认定还款数额为77296元,与事实不符。经查周涛提供的八份还款记录,向侯慧的汇款数额确为127982元,但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足以证明该127982元的汇款就是偿还周涛于2017年11月20日向侯慧借的20万元的那笔借款,对此侯慧也表示不予认可。至于侯慧是否足额清偿20万元的信用卡贷款本息,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侯慧向周涛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其主张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艳云
审判员范成磊
审判员王连伟
书记员杨飘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