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周柏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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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鄂1087民初1082号

申请人:黄勇,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张梦,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周柏万,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柏万12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柏万价值125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45元,由申请人黄勇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昌勇
书记员余欢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