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吴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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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11民初3932号

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
负责人:李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王思涵,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昊,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锐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剑舒
书记员张迎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