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梅与王飘易中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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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渝0115民初3562号

原告:文春梅,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甦,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飘,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易中熙,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认为,原告文春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春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春梅负担。

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陈潮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