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安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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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0382民初500号

原告:徐振达,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辉,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
负责人:李仁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本院认为,原告徐振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振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徐振达负担。

审判员马玉芳
书记员许皓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