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传娥、赵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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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02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东传娥,女,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丹东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谭日赫,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艳,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栾玉峰,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艳、栾玉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艳、栾玉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传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602执2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志藩
审判员:齐国峰
代理审判员:史春雨*
书记员:陈丽丽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