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梅与宣恩县汤木瓜药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文书598字数 254阅读模式

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1242号

原告:唐德梅,女,汉族,生于1957年4月5日,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灿,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恩县汤木瓜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长潭河乡集镇,后变更为湖北省宣恩县椒园镇金狮路生态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70791128D。
法定代表人汤祚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唐德梅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德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唐德梅负担。

审判员廖恩平
书记员黄婷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