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孔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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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02执373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负责人杜国龙,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功洵,系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孔庆祥,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9月14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闫玲玲,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11月7日,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滕今桥
书记员王宇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