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纶实务 |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纠纷和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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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陈丽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法律纠纷点包括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作者:陈丽萍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法律纠纷点包括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效力的认定、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质量保证金返还、工期延误损失赔偿、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和诉讼时效期间等。本次笔者将再综合谈谈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纠纷类型及相应风险防范建议。


纠纷点一: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纠纷为工程价款的支付,主要包括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发承包人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有争议等。

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缔约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节点和相关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第二,对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要及时取得工程内容变更签证,再当月上报工程进度,同时作好证据保存;第三,承包人一定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即使完成工程,也不能获得工程价款;第四,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不及时出具发票,可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提供发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纠纷点二:合同效力

在建设工程实务领域中,因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或转包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十分常见,虽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对发承包人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

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发包人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一定要公开招标,招标过程中防止标围标等情形;第二,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先查证施工方的资质,确保施工方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违法分包转包,明确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纠纷点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利息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的工程价款基数都比较大,如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发包人将可能承担较大的利息费用,承包人也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成为各方主张的关注点,相关司法解释已对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付款日期、付款条件及逾期付款后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第二,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办理工程移交相关手续的,主张工程价款的一方要提前做好工程结算资料、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同时应保留相关证据;第三,对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发包人不要擅自使用,否则视为工程在转移占有时已竣工完成,发包人需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且在日后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纠纷点四: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鉴定主要有: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等。

风险防范建议:



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时要慎重,如果另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院很可能会委托重新鉴定。对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在鉴定过程中,要同时通过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法律人员与鉴定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保证鉴定过程中全部的工程量、施工过程都能为鉴定人员所知悉,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结论一旦形成,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否则法院不会同意申请重新鉴定。

纠纷点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生存利益、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同时也是为了督促承包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律规定了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风险防范建议:



如作为承包人的,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时,一定要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甚至可对抗银行的抵押权。为保护承包人背后涉及的建筑工人的利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纠纷点六: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一般由发包人主张:发包人举证证明施工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或经过鉴定质量不合格,经过修复后仍然不能达到标准等。

风险防范建议:



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发包人要慎重使用,如果擅自使用后发现使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需自行承担风险。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质量缺陷的,一定要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保修并保留通知证据,如承包人拒绝保修的,方可委托第三方维修,不可在未通知承包人维修前即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否则该部分维修费用可能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纠纷点七: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一般由发包人主张:发包人举证证明施工方工程质量出现缺陷,要求不予返还部分或全部质量保证金。

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当事人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和条件做出明确约定;第二,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应当进行明确的约定;第三,明确在符合返还期限及条件仍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需具体明确。

纠纷点八:工期延误损失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如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开工报告、合同约定、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可作为相关证据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风险防范建议:



如作为施工方,对于发包人变更设计等增加工程量的要及时签证索赔,同时要求增加施工期限;对因发包人造成的工程延期,要及时通过发包人或者监理方进行确认;平时要注意搜集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相关证据(如施工许可证,开工记录等材料的收集)、竣工日期的相关证据(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擅自使用等情况的材料);在合同中明确工期延误后损失包括的范围和计算方式。

纠纷点九:发包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制度设计是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实践中常见发包人因承包人未依约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而被起诉,即便在发包人已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也给发包人带来众多不必要的麻烦。


风险防范建议:



如作为发包人,第一,建议发包人要监督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发放工人工资;第二,监督合法分包、转包。

纠纷点十: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为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权利而制定,《民法总则》实施后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法院起诉的,一旦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风险防范建议:



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施工方修复、主张逾期竣工等也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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