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纶实务】下游企业破产了,应收账款还能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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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王蕾 律师 近日,我们团队陆续接到一些关于下游客户破产了还能如何追回应收账款的咨询。在回答这些咨询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客户对于我国企业的破产程序了解...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王蕾 律师


近日,我们团队陆续接到一些关于下游客户破产了还能如何追回应收账款的咨询。在回答这些咨询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客户对于我国企业的破产程序了解不多,对于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该如何清收,更是略显茫然。本文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债务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应收账款催收问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整理了一些问答,以作应对此类问题的基本指引或决策参考。


【经纶实务】下游企业破产了,应收账款还能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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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客户破产了,我司的应收账款是否就等于全部打水漂了?


【经纶实务】下游企业破产了,应收账款还能如何追回?
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情形后,若企业未进入破产程序,则企业对其所负债务将循先来后到顺序,或是循亲疏关系进行清偿。较早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其债权可获清偿的几率相对较高,而较晚进行诉讼催收的债权人,则将可能丧失债权受偿的机会。同时,与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的债权人,借助于企业还款意愿的倾斜,其债权可获清偿的几率也较高,而与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的债权人,则将可能丧失债权受偿的机会。若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则企业的各项债权将不区分先来后到、不分关系亲疏,符合法定条件的全体债权人均将按破产法的规定,按各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因此,对于较晚进行诉讼催收的债权人来说,在面临可能丧失债权受偿机会的情况下,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来提高债权受偿的可能性。


综上,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是债务清偿的一种途径与手段,而并非意味着债务人可借此逃废债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企业享有应收账款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自行或委托律师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所申报的债权经核查确认后,只要债务人名下有可变现资产,应收账款债权便仍有部分受偿的可能。具体受偿比例,则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总额及其所负债务总额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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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理人?管理人是破产企业请的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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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主要有如下几项职责: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均应移交管理人接管;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他活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等。


管理人不是破产企业聘请的律师,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也不代表哪个特定方的利益。法律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实践中一般由法院以摇珠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法院也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因此,管理人的工作具有中立性,其一方面受法院委派、需对法院负责,另一方面也需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存在失职或渎职行为,给债权人或其他人造成损失的,也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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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业务员在向客户催收应收账款时,听说客户已破产,但我司没有收到客户破产的任何文件,我司该如何核实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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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均会在企业所在地有影响力的报刊上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因纸质报刊信息搜索较为困难,故建议首先登录人民法院公告网,以债务人企业名称为关键词,搜索相关破产公告。公告一般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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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查询到这样的公告,则可确认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在阅读公告时,应充分注意以下几点核心要素:
(1)破产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投诉、维权有门)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将影响债权利息的计算)
(3)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及其联系方式(日后债权能收回多少,基本就靠他们了)
(4)申报债权的时间(为避免权利受损,应在法院指定的时限内申报债权)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了解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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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到客户的破产公告,或是收到管理人寄来的申报债权的文件后,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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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本文第一个问题中所回答的那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了保障债权公平清偿,企业的所有债权都应在管理人的统筹下按比例清偿,而不能单独对某一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即使该项债权已经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入了执行程序,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针对债务人企业的执行程序均应依法中止。


因此,在确认客户已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此前有无对该客户提起诉讼,债权人首先要做的便是要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及管理人的合理要求,将债权申报的材料准备妥当并及时向管理人递交。同时,还应当注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提前准备好委派人员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手续,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如果是委托律师代理人参加的,还应签署好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列明委托事项,以便代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维护己方债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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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了,但按我司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客户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我司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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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破产法已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法院裁定受理客户破产申请之日,便是客户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可按客户应付款总额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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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知道客户进入破产程序的时候,已经过了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我司还能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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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只是在债权人补充申报之前,若已进行了财产分配,后面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则不得要求进行补充分配了。同时补充申报人还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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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有什么作用?申报债权后,参不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我的权利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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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债权人人数往往较多,债权人的利益或多或少均可能存在矛盾,因此,单独一方或几方债权人的意志当然不能也不应该代表全体债权人的意志。为了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真正实现债权公平受偿之目的,便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将债权人们的意志、行动、利益尽量公正地统一起来,并体现到对破产程序的共同参与之中。债权人会议便是表达及形成债权人共同意志的机关。


依据破产法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简单来说,我们可以把债权人会议理解为破产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相当于正常运转的企业的股东会的地位。其决策事项,将直接或最终影响各债权的受偿金额。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利。申报债权后,债权人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但我们认为,从不放弃债权、尽力回债权的角度来说,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非常现实的必要。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一方面可以听取管理人的工作汇报,直观地了解到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了解到破产清算工作的具体进展,另一方面也可获得对上述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及进行表决的权利,获得了通过个人意志的表达影响集体意志决策的渠道,以促使债权人会议的决策更科学、合理,更有利于最终的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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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后,我司能否不申报债权,直接到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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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此时债权人只能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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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股东是应收账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人,现客户进入了破产程序,我司也已就该应收账款申报了债权,我司还能起诉连带保证责任人,要求其承担责任吗?


【经纶实务】下游企业破产了,应收账款还能如何追回?
这在实务中有一定争议。我们认为,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应构成债权人向保证人求偿的障碍。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其仍有权起诉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若债权人从保证人处得到了清偿,则可把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人变更为该保证人,该保证人可通过破产分配程序进行追偿,由此也不会损害保证人利益。


因此,在客户进入破产程序后,若此前起诉客户及其保证人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则依法虽应中止对客户的强制执行,但对其他保证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仍应继续进行;若对该项债权尚未进行诉讼清收,则债权人除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外,仍有权起诉连带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争取在保证人处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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