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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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适用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应为金钱、有价证券;
(2)债权债务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加 1 份)
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额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4.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 A4 纸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加 1 份)
5.申请费
按普通财产案件受理费的 1/3 收取。

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1.申请公示催告适用的条件
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书(原件,1 份)
应当写明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支付人、支付帐号等,以及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印件,1 份)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
份证明书。
4.证据材料(复印件,1 套)
(1)申请人是票据持有人的证据材料;
(2)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应当提交支付地在法院辖区的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支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
5.申请费
公示催告的受理费为人民币 100 元。
6.公示催告期间
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
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
7.公示催告终结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8.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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