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州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详尽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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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诉讼费缴费须知

  1. 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不超过 1 万 50 元/件
超过(下同)1 万-10 万 2.5%-200 元
10 万-20 万 2%+300 元
20 万-50 万 1.5%+1300 元
50 万-100 万 1%+3800 元
100 万-200 万 0.9%+4800 元
200 万-500 万 0.8%+6800 元
500 万-1000 万 0.7%+11800 元
1000 万-2000 万 0.6%+21800 元
2000 万以上 0.5%+41800 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1.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离婚

一般情况 300 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 20

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 其他人格权

的案件

一般情况 500 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 1%
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 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

交纳 100 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类型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 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100 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 元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七)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 元
1000 元-10 万元 1%+20 元
10 万-89.6 万元 0.5%+520 元
89.6 万元以上 5000 元

 

 

(八)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 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

议效力

 

400 元

 

申请破产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

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 诉讼费用速算公式

  1. 财产案件受理费

1 万元以下 每件 50 元;

1 万元—10 万元 ×0.025-200 元;

10 万元—20 万元 ×0.02+300 元;

20 万元—50 万元 ×0.015+1300 元;

50 万元—100 万元 ×0.01+3800 元;

100 万元—200 万元 ×0.009+4800 元;

200 万元—500 万元 ×0.008+6800 元;

500 万元—1000 万元 ×0.007+11800 元;

1000 万元—2000 万元 ×0.006+21800 元;

2000 万元以上 ×0.005+41800 元。

  1.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 2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5%交纳。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 500元。涉

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 1%交纳;10 万元以上的,按 0.5%交纳。即:

5 万元以下 每件 500 元。

5-10 万元 ×1%+500 元。

 

10 万元以上 ×0.5%+1000 元。

  •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 专利行政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元;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 50 元。

  •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元。
  • 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 100元。
  •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100元。
    1. 申请费

(1)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交纳 500 元; 有执行金额的:

1 万元以下 每件 50 元;
1 万元—50 万元 ×0.015-100 元;
50 万元—500 万元 ×0.01+2400 元;
500 万元—1000 万元 ×0.005+27400 元;
1000 万元以上 ×0.001+67400 元。
(2)财产保全费  
1 千元以下 每件 30 元;
1 千元—10 万元 ×0.01+20 元;
10 万元以上 ×0.005+520 元,但最高不超

过 5000 元。

  • 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 1/3交纳。
  • 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 100元。
  • 申请破产,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三) 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1. 适用条件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d.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4. 申请诉讼费缓、减、免需提交的材料
  • 申请书;
  • 预交诉讼费或者上诉费通知书;

 

  • 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

 

 

(四) 诉讼费退费须知

  1. 个人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退费申请书(原件,1 份)
  •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1 份)
  • 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 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存折开户人必须是本人,在上面注明“本人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帐户”并签名确认;银行卡要写明户名、开户银行全称。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 退费申请书(原件,1 份)
  • 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1 份)
  • 生效判决书复印件;
  • 加盖公司支票专用章的三联根收据;
  • 提交以单位为户名的帐号、开户银行全称,注明“我单位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帐户”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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