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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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

……

(以上写明再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起诉×××(写明被起诉人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明确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再审事由不成立等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针对不予受理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用。

2.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由于本案一审、二审均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被告,申请再审阶段不列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