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复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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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复议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如属于诉前、执行前、仲裁中保全裁定,不写),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不服,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称,……(写明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正确或不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裁定正确的,写明:)驳回×××的复议请求。

(原裁定不当予以撤销的,写明:)撤销本院(××××)……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原裁定不当予以变更的,写明:)

一、……(写明新的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

二、撤销本院(××××)……号保全/先予执行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申请复议后,裁定驳回申请或者变更、撤销原裁定用。

2.案号与原裁定的案号相同。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4.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