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本院于××××年××月××日对……(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作出的(××××)……民×……号……(写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名称)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号……(写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名称)中“……”(写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为“……”(写明补正后的内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发现法律文书笔误后,裁定补正笔误用。
2.案号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案号相同。
3.不需要写明首部、事实、法律依据等内容。
4.法律文书既包括判决书,也包括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5.法律文书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