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终结撤销程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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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在××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年××月××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制定,供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后,裁定终结撤销程序用。

2.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3.终结撤销程序的案件,已交纳的申请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