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予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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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庭……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庭……号仲裁裁决的效力。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具有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或该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或认为认可该仲裁裁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台湾地区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