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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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明确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