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起诉不予受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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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起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因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同一案件出现多个裁定书的,首份裁定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裁定书开始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等,以示区别。

4.首部中不列被起诉人。

5.具有相应情形的,法律依据可以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或者司法解释中的相应规定。

6.起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中的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7.本裁定书只送达起诉人一方。

8.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不适用本样式。

9.制作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准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样式。但是,其他第一审程序民事裁定书已规定专门样式的除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号类型代字应当改为“民撤”;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落款中的审判组织应当改为“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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