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理由)。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制定,供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