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反诉不予受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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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反诉人:×××,……。

……

(以上写明反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反诉状。反诉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反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反诉人的反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反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用。

2.案号适用本诉案号。

3.首部中不列被反诉人。

4.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5.本裁定书只送达反诉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