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批复(上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批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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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延长……(写明当事人及案由)

一案审理期限的批复

 

 

(××××)……民他……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民初……号关于申请延长……(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审理期限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写明批复内容)

(同意延长审理期限的,写明:)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个月,至××××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限内未能审结且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后还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批复同意或不同意延长审理期限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他”。

3.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