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或催生新审判模式/宋立律师

真实案例1,049字数 3440阅读模式

穗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或催生新审判模式


 

来源:南方日报(2016年1月14日)

 

编按:2016年1月6日,由本所高级合伙人宋立律师代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谭某、方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获评“2015年广东省十大法律事件”,该案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人民网、中华环境等各大媒体连续报道,也被选为2014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和中国十大民间环保组织事件。



 

白云区钟落潭镇某村,一起在水塘内倾倒工业污泥的案件不断发酵,不仅引起各方关注,还改变了广州地区环境保护案件的处理程序。

 

2014年底,此案成为广州首例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担任原告的案件,也成为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的公益诉讼案。鉴于案件本身既有制度创新又争论激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院“最强审判阵容”进行了审理。

 

昨日,该案判决结果正式生效。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挚萍认为,此案的审判对加强环境保护以及今后环保案件的处理作出了典范,有重大借鉴意义。

 

省高院有关人士透露,今年以来,省高院拟对环保资源审判作出一系列改革调整,新的审判模式有望近期向社会公布。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通讯员 杨晓梅 马伟锋

 

审判经过

 

“5人制合议庭”同台判案 厘清两被告区别责任

 

2014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审理,由于第一被告谭耀洪下落不明,只有方某作为第二被告出庭应诉。庭审中,方某认为自己不应是被告,请求有关部门能找到谭耀洪,找出污染源头,切实解决问题。

 

当日经过4个小时的庭审和辩论,白云法院当庭落判。一审判决认为,方某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土地和鱼塘后,应当充分合理地使用,但方某将鱼塘转租给谭耀洪,并且在没有了解清楚污泥来源的情况下用于倾倒污泥牟利,方某对此负有过错。虽然方某作为鱼塘的使用者同样存在损失,但其行为已造成了公众利益的损害。一审判决,谭耀洪与方某共同修复受污染鱼塘到此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消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某与方某共同承担,并相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方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2015年10月28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二审开庭审理。基于制度创新和案情的复杂程度,广州中院以该院最高审判规格来应对。该案由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担任审判长,以及广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黎炽森等4名法官,共同组成了5人制合议庭,同台断案。据介绍,广州中院此前仅有极个别案件适用过这种5人制合议庭。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大部分判项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涉案两被告在责任划分方面存在判定疏漏。本案中,谭耀洪直接倾倒污泥导致污染的发生,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而方某仅为倾倒污泥提供场所,且在事后配合村委会阻止了谭耀洪的继续倾倒行为,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次要作用。两被告责任大小并不相同,酌情确定谭耀洪应承担80%的责任,方某承担20%的责任。

 

以案说法

 

判决书详解环保公益诉讼意义

 

记者注意到,广州中院二审的判决书有别于以往,在说理和释法方面不惜笔墨,予以了充分阐释。

 

判决书指出,环境污染不仅会损害个人的身体健康、财产等权益,还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甚至殃及子孙后代。此类侵权除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私害性外,更具有公害性。鉴于个体受害者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有限,难以应付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环境侵权诉讼,而不特定的受害群体又存在难以组织和协调进行诉讼的弱点,如果没有专门的社会组织主张权利,就会陷入环境污染损害无法得到救济的尴尬境地。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弥补了环境公益救济主体的重要缺失,无论是对个人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显得非常必要和及时。

 

在充分肯定本案的原告方以及一审法院的努力后,判决书同时指出:“令人遗憾的是,本案直接倾倒污泥的谭耀洪至今未出庭应诉,导致无法查清污泥的来源,因此有环境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也应当追根溯源,并以此为契机建立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本案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审理的意义并不仅是为了惩治某个污染者,更重要的是警醒我们思考如何防止固体污染物的扩散,从而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因为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不仅关涉当前的社会公共利益,还与我们每一个人甚至千秋万代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希望本案的处理有利于促进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

 

广东省法学会有关人士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还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创新机制,公益诉讼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白云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为本案的原告“撑腰”,是省内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法律变革

 

环保案件审判被提到新高度

 

对于此案在启动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诸多创新,法学界予以了高度评价。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决定彰显了国家重拳整治环境污染的决心和信心。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创新机制,公益诉讼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据了解,此前,我国《民诉法》虽然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但包括主体等各方面的规定都较为原则。本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近年,中央对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制度变革,中华环保联合会由此开始以公益诉讼原告的角色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公益诉讼一小步,环境保护一大步。”广州市人大代表、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挚萍旁听庭审后表示,此案的亮点不在于案情本身,而在于制度创新,这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做法具有标志性意义,为我国公益诉讼开启了新的空间。

 

李挚萍教授同时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能通过公益诉讼来救济。对于由谁担任原告,她认为由公益组织和团体担任,比检察院更为适合,“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可以强化起诉力度,对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公共利益维护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她同时指出,如果遇到行政主体不作为,或者是为了追偿环境修复的成本等情况,由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担任原告比公益组织更合适,具体情况要具体对待。

 

改革延伸

 

省高院拟对“环境资源审判”特殊处理

 

去年7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了专业化审判的崭新历史阶段。

 

目前,广州中院也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并且积极申请和筹建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全省各地对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有益探索,省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经深入调研后,省法院制定了具体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有望近期向社会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介绍,环境污染案件发生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划,为破解审理难的问题,广东计划组建省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在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凌祁漫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称,省高院拟将立案二庭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调配整合有关方面的审判人才,集中专业化审理环境资源纠纷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将包括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等。

 

与此同时,根据省高院在上月发布的有关公告,即将挂牌的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也将受理省法院指定管辖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案件回顾

 

村民承包鱼塘倒垃圾致重污后一走了之

 

现年72岁的方某身患残疾,是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村民。2011年,方某将其承包村委会的两个鱼塘转租给了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耀洪。

 

让方某没有料想到的是,2011年9月1日起,谭耀洪没日没夜地从工地上运来大量污泥,并把鱼塘当作垃圾场进行倾倒。经事后调查,共倾倒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这些污泥散发出阵阵恶臭,引发周边村民强烈抗议。他连忙要求中止转租协议,但对方不予理会。

 

方某转而向村委会求助,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在一个深夜将正在倾倒污泥的谭耀洪抓住,然而由于缺少法律经验,村民对谭耀洪一番教育之后,将其放走,谭耀洪从此再也没有出现。

 

此后,白云区环保局介入此事并决定根据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决定对污染环境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为,涉案水塘中重金属污染严重超标,如果要恢复池塘养殖功能,污染物处理费需409万余元。

 

此事随后的发展大大出乎方某的意料。首先,白云区环保局就此向白云区检察院进行了通报,白云区检察院启动了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最终,此案成为广州首例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担任原告的公益诉讼案,还是省内首个由检察机关支持的公益诉讼案。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