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海宁:《微信支付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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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蔡海宁律师、林颖怡撰写的《微信支付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在最新一期《广东律师》中刊载。该文章基于目前越来越普及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出现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解决思路。(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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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蔡海宁,林颖怡

   时至今日,微信已然成为国内人们最重要的网上沟通方式,2015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1]以微信应用客户端为载体的第三方移动支付方式:微信支付,逐渐融入了人们的生活,特别是近年来“微信红包”的普及和流行,使得微信支付成为了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支付手段甚至是生活方式。然而,微信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模式也产生了不少法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微信支付的概念与性质

  (一) 微信支付的概念

   早在20059月,腾讯集团公司就正式推出了“财付通(Tenpay)”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并取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以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财付通的核心业务是帮助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双方完成支付和收款等资金结算解决方案。

      20138月,财付通联合微信,发布了微信支付。微信支付基于微信客户端,由财付通为微信用户提供移动支付服务,包括余额支付和快捷支付。在如今互联网金融迅速扩张的环境下,微信支付成功的利用庞大的微信用户群加入财付通支付平台,也通过微信支付下的各种功能实现移动支付方式的创新,形成一种区别于其他新型支付方式的新模式。

   如今,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微信支付用户已经达到了约4亿的规模。截止至20153月,微信直接带动的生活消费已达到110亿元,其中娱乐消费占比超过50%,为58.91亿元[2]。通过微信及微信支付服务,大部分城市已经实现了当地社会公共服务,包括公共交通、生活设施缴费、医疗、市政等服务的网络支付。

     (二) 微信支付的性质

       1、微信支付具有第三方支付之性质

   根据2014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的支付行为则为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由第三方交易平台财付通公司提供服务,因此具有第三方支付的性质。

   具体来说,首先,微信支付功能独立于微信用户,也独立于银行,属于中立的交易平台,不会直接参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仅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具有独立性,从而能能够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其次,微信支付具有中介性质。财付通提供的核心服务是货币支付与资金结算,使得微信用户之间不直接发生货款往来,而是通过微信支付完成资金在付款人、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收款人之间的转移。再次,微信支付通过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集成银行支付网关,为微信用户提供各种支付功能与支付方式,使得用户支付更为便利。而其便利的背后,则具有强大的技术性支持。一方面,用户的交易在前台终端的公众网络上进行,而资金划拨则在银行内部金融专用网络上进行,微信支付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将公众网络和专用网络连接起来,把严密的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精确的信用管理体系与庞大的微信用户资源相结合,提供了多样化的网上支付模式。最后,正是由于微信支付的整个过程无纸化、电子化,极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支付效率。

       2、微信支付具有虚拟交易之性质

   进行微信支付的用户都需要建立一个微信零钱包虚拟账户。支付人可以对微信零钱包进行充值,也可以直接绑定银行卡进行支付;收款人可以将资金留在零钱包里面,也可以申请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中。一旦资金从银行卡转进这个虚拟账户,在微信界面的支付操作,例如发红包、购买商品等都属于虚拟交易。另一方面,由于交易的对方也在微信界面中进行,也是微信支付的用户,所以只要收款人没有申请提现,资金就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转移,仍然在财付通的银行账户中。


   二、微信支付的特点

   微信支付具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性质,也拥有自身的特点,区别于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

     (一)微信用户的广泛性

   如今,微信已经到达了全民时代,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据统计,微信已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不仅国内大部分人至少拥有一个微信账号,由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往来的增加,加上留学生等原因,海外的微信(Wechat)用户也在不断增长,目前,微信基本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覆盖20多种语言,拥有800万个品牌微信号[3],可见,微信用户具有广泛性。

   而微信用户的广泛性直接带动了微信支付用户的广泛性,其中,“微信红包”即为其中最典型的例子。由于红包具有丰富的民俗内涵,又具有喜庆吉利的象征性意味,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尤其是春节期间,发红包、抢红包络绎不绝,为节日平添乐趣。同时,也吸引了众多商家、媒体的关注,商家以抢红包为噱头进行推广,甚至在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中也让大家“摇一摇”红包(即通过微信客户端的“摇一摇”功能实现与指定商家的信号连接,从而获取商家的信息,领取商家的红包)。

     (二)微信群的互动性

   在微信客户端中,用户不仅能够与特定的用户交流,与QQ群类似,微信也能够建立微信群聊天。在微信群里面,用户可以公开发言,可以在群里面分享文件、视频、音乐等,也可以在群里面发微信红包,这也是“抢红包”概念兴起的源头,正因为微信群具有互动性,才实现了全国人民一人给我一块钱的愿望。但同时,微信群的互动性也为也会带来许多新问题,不仅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同时也为一些犯罪活动大开了方便之门,降低了犯罪的成本,例如,盗取用户银行账户信息后转移用户资金,以发红包的名义进行贿赂、洗钱行为,在微信群中投注赌博等。

     (三)支付金额的小额性

   目前,大部分微信用户使用微信支付主要是使用它的生活缴费以及网上付款功能,包括了发红包、手机话费充值、信用卡还款、水电煤缴费、滴滴打车支付以及娱乐消费等。此类支付交易发生频繁,但涉及金额相对较小,例如,微信红包规定,发一次红包金额最高限额不超过200元。总的来说,微信支付依然保持在小额支付的范围。


   三、微信支付的民事法律问题

   微信支付虽然促进了小额交易的增长、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并且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然而,微信支付依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相关的法律风险。

     (一)用户个人信息、财产安全存在风险

   用户在开通微信支付功能之前,首先必须是微信用户,而申请微信用户资格需要填写个人资料,以及用户的手机号码和/QQ号码(目前,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手机号码,不能申请微信账号)。其次,必须要绑定一张以上银行卡,微信支付的所有操作都由微信支付密码控制。再者,微信可以与QQ好友、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进行关联。另外,微信运营平台还有可能运用Cookies网络技术自动跟踪用户网上行为从而获得用户偏好、交易习惯等信息,以便有针对性的向用户投放广告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是个人隐私,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虽然,在微信服务协议当中表明,微信会对用户的个人资料与访问第三方信息进行保密,微信支付也利用了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网络技术、电子密码验证码技术等,从而使得支付能够顺利、安全的进行,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依然能够利用微信的技术漏洞与缺陷,收集大量的用户信息,侵害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甚至窃取用户银行账户资金,侵害用户的财产权利。

     (二)沉淀资金的管理及其利息归属不明确

   在微信支付中,沉淀资金是指存留在微信支付的虚拟账户中,冻结或未提现的资金,一般包括了客户备付金和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20136月实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称“《存管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买家已经付款购买商品,但由于未到货而未确认收货,在这个时间差中,相应的货款在财付通虚拟账户中被冻结,卖家不能提取,形成了客户备付金。而虚拟账户中的资金,是指微信支付用户在微信零钱包里面预存和暂存的资金,这些资金存放在财付通的虚拟账户中,成为未提现的虚拟账户资金。

   关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自从央行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出台之后,基本不存在争议。该《存管办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四条第2款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可知,沉淀资金属于用户本身,支付机构只是作为保管方对客户的资金进行保管,并受到人民银行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但由此却产生了资金管理和利息归属的问题。

   一方面,虽然微信支付属于小额支付,单笔交易金额不多,但微信支付用户规模庞大,交易活动活跃,资金积少成多,成为了一笔巨大的资金留存在财付通资金存管账户中,此笔资金在银行账户中会产生巨额的利息。另一方面,根据《存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计提了风险准备金后,巨额的沉淀资金该如何管理、再利用及相应的监管措施等的问题,仍需在法律上细化和明确。

     (三)民事诉讼中法律责任的认定不清晰

   在微信支付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微信支付双方用户和财付通公司,还会涉及到银行、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及电子认证机构等主体。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就目前来说,微信和财付通都有制定服务协议,但都为格式合同,用户不能修改,只能接受,导致用户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例如微信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11.3条规定:“如因本软件使用的第三方软件或技术引发的任何纠纷,应由该第三方负责解决,腾讯不承担任何责任。腾讯不对第三方软件或技术提供客服支持,若你需要获取支持,请与第三方联系。”财付通公司的《财付通服务协议》第三条第1款第4项也规定:“如您在使用财付通服务时涉及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财付通公司对您与第三方可能出现的纠纷概不承担责任。如您未能及时对交易状态进行修改或确认或未能提交相关申请所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您本人负责。”这些条款都弱化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微信支付交易中涉及到很多许多技术层面的操作,相关交易数据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技术性、脆弱性等特点,因此,当发生纠纷的时候,用户难以证明支付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而且,相关电子数据的采集、固定与保全,庭审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展示与举证都给用户提出更高的法律要求。

   最后,关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10月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1091日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121日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6月实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014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然而,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这两个部门颁布实施的这些法律文件虽然有利于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活动,但法律效力层级不高,未能给予第三方支付各方提供完善的保护。


   四、微信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完善网络监管制度

   时至今日,交易、支付的网络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以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为先驱的第三方非金融支付平台已经融入的大众的生活。法律作为规范主体行为的基本规则,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立法机关应当提高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法律层级,制定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使得监管得当、具体。《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4]《电子商务法》也正在拟定中,希望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能够强化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保护,推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规范发展,加强对入住商户的审核管理,推行网络零售商品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负责制和保证金制度,有助于解决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二) 明确沉淀资金及利息的运用机制

   关于沉淀资金孳息的归属问题,目前有几种说法[5],一种说法认为,由于沉淀资金归属于用户所有,任何机构不得利用,所以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也应归用户所有,因此支付平台有义务向用户支付利息费用。一种说法认为,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以获得利息为目的,而是要获得支付或者收款的信息服务,既然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了服务,此利息作为服务相应的对价,可以由支付平台作为进一步技术开发以及服务资金。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由于《财付通服务协议》是由财付通公司起草的格式合同,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用户对其内容并无发言权,因此规定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协商确定利息的归属,这样的观点并无实际意义。笔者认为,第二种说法对于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和运用的说法比较客观。从目前的实践上来看,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不向用户支付利息,但同时也基本免费向公众提供服务。因此,此利息收入不分配给用户而留作支付的业务管理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美国,多数州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则用来缴纳保险费,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

     (三) 确认民事诉讼规则

   对于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裁判规则,除了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之外,确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地位,确认民事诉讼中证据认定规则、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都对解决微信支付的法律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关于微信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微信支付平台处于独立的地位,它只是按照微信支付用户之间的协议完成交易指令,并非该交易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微信用户之间的合同对微信支付平台不具有约束力,不对相关实体交易负责。但是,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因其不适当履行行为是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在诉讼中,电子数据的的采集、固定与保全,可以引入电子记录公证制度以及“时间戳”等第三方认证工具。公证机关可利用第三方提存的方式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固定与保全。一方面,公证机关需要核实网络中相关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它通过电子认证证书审核网络数据传输中的签名真实性的同时,同时也审核身份与电子签名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公证机关也提供第三方数据保管服务。在交易达成协议后,各自用认证证书对合同进行加密签名(即为对合同的固化保全),并将合同的电文数据内容提交公证机关的数据保全中心。一旦交易双方出现纠纷,所解密打开的合同将由公证机构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即能发挥证据效力。在庭审中,也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对电子数据进行展示,有助于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判断。

   值得关注的是,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笔者认为,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用户没有办法修改只能接受,而且相关的技术对于大众来说依然无法了解,因此,对于用户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上,可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使得双方的诉讼地位和力量相对平等,才能平衡利益。

     (四)发展网络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

   正如上述所言,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均在网络上发生,并且具有虚拟性甚至是跨国性,在纠纷发生的时候,大部分的举证、质证都涉及网络及电子证据,推行网络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网络仲裁,就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网络上进行。网上仲裁庭利用了现代信息技术,将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网络仲裁所具有虚拟性,开放性,有利于仲裁过程的明晰化和纠纷的高效解决。目前,广州仲裁委率先设立了网络仲裁院及律师服务平台,并发布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有助于推动网络仲裁的普及。


   五、结语

   在微信支付越来越普遍的今天,新问题已经不断出现,例如利用微信群进行赌博、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贿赂、不法转移资金,另外,也出现了微信公众号和商家涉嫌不正当竞争而被起诉的案例。未来,关于微信支付的纠纷可能会越来越多,而且其表现形式也会与传统的侵权方式不同,呈现技术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我们应当予以重视,不仅要从法律理论的角度对产生的新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更重要的,在实践上,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加强相关监管措施。只有这样,才既能发挥微信支付的优势,鼓励第三方支付的规范发展,也能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1]  CuriosityChina:“2015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想知道的全在这”,http://www.ithome.com/html/it/152417.htm,访问日期:2015612日。

[2]CuriosityChina:“2015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想知道的全在这”,http://www.ithome.com/html/it/152417.htm,访问日期:2015612日。

[3] CuriosityChina:“2015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想知道的全在这”,http://www.ithome.com/html/it/152417.htm,访问日期:2015612日。

[4]经济参考报:“电子商务法“重点关照”三大问题”,http://jjckb.xinhuanet.com/2015-01/07/content_533532.htm,访问日期:2015612日。

[5]王玉学,杨丽君,李悦书:“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探讨”,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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