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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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督”。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